罚则三 关于违反员工工作纪律的罚则

  • 2010-06-07
  • 同欣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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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行政后勤工作人员一周内累计迟到三次及以上的,可处罚款50元。一月内累计迟到七次及以上的,可处罚款100元。长期迟到的,可降级或除名。
  2、现场监理人员不按现行作息时间或总监要求上、下班的,一次可处罚款20元,长期迟到、早退的可降级或除名。
  3、因竣工、停工休息达一周后不到公司主动报告的,可处罚款50元。
  4、进入工地作业现场不戴安全帽的,每次罚款30元。
  5、进入工地作业现场穿拖鞋的,每次罚款30元。
  6、非特殊作业,赤膊进入工地作业现场的,每次罚款30元。
  7、酒后进入施工现场,每次罚款100元。
  8、向受监工程推销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安全用品等,视情节严重和数量大小,可处罚款50~500元。不听劝阻多次发生的可以除名。
  9、在施工单位兼职的,除必须改正外,可处罚款500~2000元,或降级使用,或除名。
  10、同时在二个监理单位从业的,除必须改正外,可处罚款500~2000元,或降级使用,或除名。
  11、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不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公司领导的,每次罚款100元。
  12、打架斗殴者(正当防卫除外),视情节轻重,每次罚款50~200元。
  13、挪用公款者,除必须改正外,视金额大小,可处罚款200~1000元。
  14、招标代理人员违反招标代理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每次可罚款200~1000元。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除名。
  15、上班时间脱离工作岗位打牌的,每次罚款200元。
  16、泄露公司商业、财务、人事、管理、政治等机密的,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每次可罚款100~1000元。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除名。
恩施州同欣监理公司
201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