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湖北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323号),切实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搞好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我州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建设监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抵制恶性竞争和商业贿赂等行为,维护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合法权益,经各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凡在我州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业务的各监理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恩施州建筑业协会章程和本公约。州外进入我州执业的监理企业必须按照《恩施州建筑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加入恩施州建筑业协会作为临时会员,自觉履行会员的责任和义务,执行本公约所有条款。
第二章 监理企业自律
第三条:在从事监理活动中,自觉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行为准则,重约守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行业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监理规范,热情为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项目服务。
第四条:严格遵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158号),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监理资质等级和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转借、出卖企业资质,不转让监理业务。
第五条:严格执行政府有关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及相关规定。为培育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工程监理市场环境,工程监理企业承揽房建及市政工程监理业务时,可在国家规定费率基础上适当调整监理取费费率,但下浮不得低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发改价格 [2007]670号)的 70%。
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均应使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保证不与建设单位签订违背本公约第五条条款内容及相关规定的“阴阳合同”,努力维护企业社会声誉。
第七条:发现任何建设单位的监理招标公告、监理招标文件的内容或监理合同条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理行业利益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反映,共同抵制损害行业利益、有碍行业发展的行为。
第八条:不与任何单位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不以任何方式诋毁、中伤监理投标的竞争对手;不以私下交易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监理业务。
第九条:严格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合理配置现场监理人员。强化人员管理,保证所有监理人员按约在位,人证一致。加强工作监督,保证不减少监理服务项目,不降低监理服务质量。
第三章 自律公约的签署
第十条:凡在我州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含来我州执业的外地企业)都必须签署《恩施自治州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自律公约》签约书。
第十一条:《自律公约》须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代理人须出具《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并在签约书上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二条:为维护本公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签约时,工程监理企业必须在恩施州建筑业协会设立监理企业履约保证金专用帐户,缴纳履约保证金壹拾万元整。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在退出我州建筑市场时,如无违反本公约所有条款行为发生,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如有违反本公约行为的发生,在扣除罚款后予以退还。
第四章 履行公约的监督
第十三条:由恩施州建筑业协会组织监理单位(包括外来监理企业)成立恩施自治州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及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对签约单位执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所有签约单位均为自律委员会的成员单位,自律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由会员单位选举产生,设联络员一名,负责自律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自律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所有签约单位共同承担,其标准为 5000元 /年 /家,在签约时一并缴纳。自律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原则,并负责为投诉人保密。
第十四条:自律委员会随时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投诉。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实事求是地说明被投诉单位的违约行为,注明投诉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投诉的应当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投诉的须提供身份证明证件,并对投诉的内容负责。否则,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自律委员会建立行业诚信档案,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及时公示由自律委员会查实的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
第五章 违约行为的调查
第十六条:自律委员会收到对会员单位的投诉后,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在自律委员会中抽取 3名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取证。被投诉单位不得参加调查组的调查取证活动,自律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与投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调查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 查阅、复制违反《公约》的信息、资料;
(二) 召集有关单位的员工谈话,了解情况;
(三) 要求被调查单位解释、说明情况;
(四) 制止、纠正违约行为。
第十八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如实提供调查组必需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调查组工作人员应如实做好笔录,并为被调查者保密。调查结束后,以事实为依据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违约行为的惩戒与申诉
第二十条:调查组提交报告后,自律委员会应当在 7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研究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惩戒标准:
(一)违反本公约第二章第五条的,对违约单位给予正常监理取费 20%— 30%的经济处罚(罚款最高不超过 10万)。罚款直接从该企业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罚款用作监理行业评先评优奖励。
(二)违反本公约第二章其他条款的,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 323号令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如果违约行为成立,自律委员会按照有关条款进行惩戒,并形成《惩戒告知书》,由自律委员会主任签发。如违约行为不成立,须以书面复函的形式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自律委员会应当在《惩戒告知书》形成的 3个工作日内将其送达被惩戒单位。送达方式不受限制,视情况选择。
第二十四条:被惩戒单位和个人如对自律委员会的惩戒有异议,应在收到《惩戒告知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自律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原有惩戒决定即生效。
第二十五条:自律委员会收到被惩戒单位的申诉书后,应及时召开复审会议,并提前 3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人参加会议。申诉人如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复审会议的,视为申诉人自动放弃申诉权利。
第二十六条:自律委员会听取申诉人和有关方面的陈述及辩解,在复审会议结束后形成书面复审意见,并及时告知被惩戒单位。被惩戒单位对自律委员会的复议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公约由各监理企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送恩施州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公约在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和补充,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签约单位同意。
第二十九条:本公约由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