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自律委员会工作联系制度

  • 2009-03-16
  • 恩施州建委
  • 同欣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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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恩施州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自律委员会
工作联席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自律委员会办事效率,增加自律委员会办事透明度,加强自律委员会成员单位间的沟通和交流,根据《恩施自治州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自律公约》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自律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自律委员会主任负责审核、签发以自律委员会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决议,制定自律委员会工作计划,审核工作实施方案,审批各项费用支出,协调各方关系,对全体成员单位负责,向自律委员会成员单位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第三条:根据《恩施自治州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自律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包括:
  (一)充分行使监督检查权,对各签约单位履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充分行使调查处罚权,对各签约单位违反公约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三)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各类会议的准备和组织工作。
  (四)组织开展各种联谊活动。
  (五)加强监理企业履约保证金管理和财务管理。
  (六)做好《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
  (七)做好其他日常工作。
  第四条:自律委员会在行使监督检查权和调查处罚权时,其工作程序和规范按《恩施自治州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自律公约》相关条款执行。在财务管理方面严格执行《恩施自治州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自律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以召开会议的形式研究、部署工作是自律委员会开展工作的主要方式之一,自律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下列会议:
  (一)自律委员会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全体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总结、部署年度工作,通报年度奖惩情况,审议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讨论其他事项等。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在每年度的第一个月择日召开。
  (二)惩戒讨论会。除被惩戒单位外,其他成员单位全体参加,听取调查情况报告,讨论惩戒方案,形成《惩戒告知书》。不受召开次数、时间、地点等限制。
  (三)惩戒复审会。被惩戒单位和其他成员单位全体参加,听取被惩戒单位的陈述,修改惩戒方案,形成《复审意见书》。不受召开次数、时间、地点等限制。
  (四)工作通气会。全体成员单位派人参加,总结问题、剖析原因、交流经验、部署工作。每两个月召开一次。
  (五)其他会议。自律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结合企业实际,组织座谈会、学术交流会、技术研讨会等专题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由自律委员会根据情况确定。
  第六条:自律委员会在征求签约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可以举办各种联谊活动,加强企业间的沟通和了解,推动行业和谐发展。
  第七条:自律委员会在组织各种活动时,应本着务实的态度,从节约开支的角度出发,精心准备,力求办出实效。自律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对各项活动多提宝贵意见,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实行《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合同管理。各签约单位在参加工作通气会时一并将签订的所有《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送自律委员会备案。签约单位在报送备案资料时须提供《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备案登记时验原件留复印件。
  第九条:本制度是对《恩施自治州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自律公约》有关条款的补充和完善,与公约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十条:本制度自自律委员会成员单位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