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基坑工程设计与施工方案论证管理的通知

恩施州建办[2008]1号
  • 2008-01-22
  • 恩施州建委
  • 同欣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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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根据州建委《关于加强基坑工程施工管理的通知》(恩州建发[2006]72号文)和《恩施州建筑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细则(试行)》(恩州建办[2006]6号文)文件精神,州直和部分县市建设工程认真开展了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坑工程管理工作,保证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现就加强我州基坑工程论证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坑工程方案论证和范围
  (一)基坑工程方案论证是指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标准规范等为依据,对基坑工程设计与施工方案中涉及工程质量与安全、公共利益等提出技术咨询论证意见。
  (二)基坑工程设计与施工方案由恩施州基坑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应是恩施州基坑工程专家库成员(以下简称“专家库成员”)。恩施州建筑业协会具体负责专家委的日常工作。专家库成员是指符合有关规定条件且经州建委确认的人员(专家库成员名单见附件1)
  (三)凡有基坑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基坑工程项目概况报送专家委,由专家委根据基坑工程的开挖深度、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情况,以及与相邻建(构)筑物和市政设施的相关关系,确定基坑等级,并明确相应的管理程序类型。
  (四)对于执行“严格管理程序”的基坑工程,由专家委组织专家对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专家委的设计咨询论证意见,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五)对于执行“严格管理程序”的基坑工程,基坑工程施工单位根据通过咨询论证的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报送专家委,由专家委组织专家对施工方案进行咨询论证,施工单位根据专家委的咨询论证意见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并报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后,方可进行基坑工程的施工。
  (六)对于专家委确定执行“一般管理程序”的基坑工程,按《州建筑基坑工程施工监督管理细则(试行)》(恩州建办[2006]6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执行。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基坑施工设计文件,然后由施工单位根据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根据专家论证的意见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后,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后,方可进行基坑工程的施工。
  二、执行“严格管理程序”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论证
  (一)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由具有相应级别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并具有同类工程设计业绩的单位编制。
  (二)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内容和深度应满足国家、省标准规范和《恩施州基坑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指导意见(试行)》(见附件2)的要求。
  (三)建设单位在报送基坑工程设计方案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1、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2、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原件1份;
  3、地下主要建筑和结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原件1套;
  4、基坑工程周边环境说明、基坑工程周边邻近建(构)物的现状鉴定原件1份;
  5、出图章、执业章齐全的基坑工程设计方案文件(含计算书)5套;
  6、基坑工程设计方案文件光盘1份;
  7、专家委提出的其他需要资料。
  建设单位应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专家委应根据报送的设计方案的技术特点组织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专家库成员进行论证。论证时,可邀请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的人员参加。
  (五)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论证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备齐论证所需的资料后,报送专家委;
  2、专家委受理后,组织有关专家库成员审阅设计方案;
  3、专家委确定论证日期并通知建设单位,除专家委以外的参会人员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加;
  4、专家委论证后,向建设单位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5、专家委除留存归档所需的论证资料外,其他资料退还建设单位。
  (六)专家委论证时,应根据送审项目的具体情况到现场进行踏勘,以使论证更科学、合理、符合实际。
  (七)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专家委的论证意见进行完善和修改。若有重大变更,应对变更后的设计方案重新进行论证。
  三、执行“严格管理程序”基坑工程施工方案论证
  (一)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应依据主体工程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以及经专家委论证后的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由具有二级以上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编制。
  (二)对于需要论证的基坑工程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报送专家委,专家委根据工程施工特点组织专家库成员中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
  (三)专家组对基坑工程施工方案论证后,应提出书面论证意见,施工单位根据论证意见进行完善,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四)基坑工程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确需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对变更后的施工方案重新进行论证。
  四、基坑工程专家委和专家库成员管理
  (一)参与基坑工程方案论证的专家库成员应做到:
  1、积极参加基坑工程方案论证工作,客观、公正地履行技术论证职责;
  2、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如与所审项目的建设各方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它经济利害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基坑工程设计或施工方案发表意见,对本人提出的意见签字确认;
  4、有义务参加所论证的基坑工程施工中发生的险情或事故处理工作。
  (二)未经专家委同意,专家库成员不得以专家委的名义组织任何论证活动。
  (三)专家委在对基坑工程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时,应选取与该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专家库成员参加责任认定工作。
  (四)对于重要的或复杂的基坑工程,专家委应对已经论证的基坑工程进行后评估,以便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论证水平。
  (五)专家库成员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州建委依法依规处理。
  五、基坑工程监督管理
  (一)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坑工程和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二)对于有基坑工程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管理部门应该核验基坑工程的方案论证意见。对应进行而未进行方案论证的,管理部门应要求相关单位补充完成方案论证后,方予办理相关监督手续。
  六、其它
  (一)对于建筑工程附近高边坡工程参照本通知执行,当边坡高度≥8米时,按“严格管理程序”执行,<8米时,按“一般管理程序”执行。
  (二)本通知由州建委负责解释。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执行。
  附件:
  1、恩施州基坑工程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2、恩施州基坑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指导意见(试行)
  二○○八年一月九日
        附件1:
  恩施州基坑工程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方新星(州建委总工程师、高工)
  副主任:陈家祥(高工)、罗辉元(高工)、刘昌雄(注册岩土工程师)
  成  员:杨施宁(注册建筑师)
  郑 毅(注册监理工程师)
  尚顺亮(注册一级结构师)
  彭  勇(注册一级结构师)
  周 敏(高工)
  邹  文(注册一级结构师)
  刘元双(注册监理工程师)
  黄建华(工程师)
  吴承宣(工程师)
  付 强(高工)
  委托承办单位:恩施州建筑业协会
  联系人及电话:姚猛河  0718--8463034  13886779666
  朱泽勇  0718--8463332  13986856452
  附件2:
  恩施州基坑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指导意见(试行)
  为提高基坑工程质量,保证基坑工程安全,减少基坑工程险情或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如下技术措施。
  一、加强基坑工程勘察
  (一)勘察单位提供的工程勘察报告内容应符合现行《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42/ 159)的有关规定,满足基坑工程设计的要求。
  (二)独立结构的地下室基坑应专门进行工程勘察。
  (三)基坑深度2倍范围内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的数据均不应少于6组。
  (四)基坑开挖的地层与勘察报告不符时,应进行补充勘察。
  二、加强基坑周边环境保护
  (一)建设单位应提供基坑工程邻近建(构)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及地下管线(电力、燃气、电信、给水、排水等)等隐蔽工程的有关资料和图纸,包括位置、类型、规格、埋深等。
  (二)基坑设计单位应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周边环境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并在设计文件中作出专项说明,除应注明与边轴线的距离外,还应注明与坡脚线和基坑上口边线的距离。对周边环境条件进行分析时,应区分哪些涉及公共安全,哪些只涉及局部或内部安全,以便考虑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三)对可能引起物权纠纷的相邻建筑物、地面地下设施,应查明现状。符合以下所列条件者,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房屋现状勘查,对建筑物的倾斜、构件裂缝和地坪裂缝的分布进行观测记录和拍照,并出具书面意见。
  基坑坑底、坑壁土层相邻建(构)筑物距基坑上口边线间距
  硬塑、坚硬粘性土1倍开挖深度以内
  可塑粘性土1.5倍开挖深度以内
  软塑、流塑粘性土或粉、砂土2~3倍开挖深度以内
  (四)对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管线应采取预先加固、托换等保护措施。对距离基坑开挖深度1倍以内的采用天然地基的建筑物宜采取拆除或加固、托换等加强措施。
  (五)在基坑周边设置高大广告牌、塔吊等设施时,应考虑对基坑安全的影响,并一同纳入基坑设计。
  (六)锚杆不得超出规划红线范围。基坑侧壁或坑底存在软土或粉、砂土时,锚杆不得打入相邻已有建(构)筑物下部、地下管线范围和邻近的重要交通干道地段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安全保护范围。
  三、加强支护结构选型的控制
  (一)坡顶线与周边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5m或1倍基坑开挖深度时,不宜采用放坡。
  (二)采用喷锚或复合喷锚支护时,在一级阶地基坑开挖深度不应超过6m;在三级阶地老粘性土层基坑开挖深度超过6m时,应采取其它可靠的加强措施。
  (三)基坑侧壁主要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80kPa的软土层或坑底存在深厚软土层时,不得采用喷锚支护和复合喷锚支护。
  四、加强支护结构的技术保证措施
  (一)采用水泥土桩墙(含加筋水泥土桩墙)为复合喷锚支护(隔渗)结构时,墙厚不应小于900mm。
  (二)采用钢筋砼桩墙为支护结构时,桩冠梁顶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大于2.0m。
  (三)采用锚杆时,不得以贯入小直径钢管代替设计要求的预成孔注浆锚杆。
  (四)采用喷锚或复合喷锚支护结构时,锚杆与面板构造连接除符合《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42/159)第6.9.3条图6.9.3规定要求外,锚杆与面板之间应至少设置一道围檩;当锚杆层数超过3层时,应间隔设置围檩。
  (五)采用水泥土桩墙的复合喷锚支护时,桩墙顶部宜设置钢筋砼压顶梁。
  (六)水泥土桩墙28天龄期的单轴无侧限抗压强度,当无试验数据时,应按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加筋水泥土桩锚支护技术规程》CECS147:2004第6.2.7条规定取值。
  五、加强地下水的控制措施
  (一)当坑壁存在饱和粉土、饱和粉细砂或饱和粘性土与粉土粉细砂夹层时,应设计侧壁隔渗,隔渗帷幕深度应进入基坑底不少于2m;必要时,应进行渗流稳定性验算。
  (二)采用中深或深井降水时,应充分估计地下水位降低引起的周边地面变形。在建筑密集的城区,基坑开挖深度大于15m且进入主要承压水含水层时,地下水控制应以隔渗为主,降水为辅。在多层、低层建筑密集的住宅区,预估降水引起的沉降量较大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尽可能控制抽水量。
  (三)基坑设计前应了解周围的地表水和地下给水、排水管的渗漏及场地地下水情况,作好基坑周边及基坑内的防水和排水设计,以及基坑周边地面防水保护措施。尤其在老粘性土分布区应严防地表水渗入边坡土体和基坑内。
  六、加强深基坑工程施工检测和监测
  (一)采用锚杆或复合喷锚支护结构时,锚杆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极限抗拔力试验,对于无经验以及采用新型锚杆时,应事先进行成锚工艺试验;水泥土桩墙体应进行墙体强度和桩身均匀性试验,必要时,进行抽芯检测。
  其它基坑支护结构的施工质量也应根据现行的规范、规程和有关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检验。
  (二)基坑放线和开挖时,发现周边环境条件、土质条件或开挖深度有变化,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及时调整基坑工程方案。
  (三)参与基坑工程的建设各方主体应重视基坑监测工作和监测信息,建立监测信息的报告、传递、报警制度,将可能出现的险情消灭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