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的通知

恩州建办[2006]4号
  • 2007-12-24
  • 湖北省建设厅 
  • 同欣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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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降低建筑物的建造和使用能耗,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切实抓好建筑节能工作
  一是要充分认识建筑节能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强制性。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活动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建筑物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系统效率,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合理有效的利用能源。要以“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抓紧抓好建筑节能工作。
  二是要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关于建筑节能政策、标准规范、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节能意识。
  三是要有目标、有步骤、有计划的开展建筑节能工作。今年所有新开工、新设计的工程必须通过节能审查后方可允许施工,州城工程项目要达到100%节能目标,县市要达到60%节能目标,通过节能示范工程,搞好典型引导。
  二、加强参建各质量责任主体行为监督,推动建筑节能工作顺利进行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及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与建造,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降低建筑节能标准。设计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或行业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及相关建筑节能规范进行设计,以确保节能建筑质量。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对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总包单位要严格按程序履行建筑节能分包管理,认真按照建筑节能技术标准进行检验试验,及时、准确收集有关建筑节能技术资料。监理单位必须将建筑节能工作列入监理规划,对进场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设备实行见证取样检测,对建筑节能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并按照规定组织建筑节能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对未经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和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同意在建筑工程中安装和使用。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进行审查并单列节能审查专项意见,未经审查或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审查机构不得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主管部门不予备案;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文件需设计变更的,凡涉及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
  三、加强建筑节能实体质量监督,确保建筑节能工作落到实处
  (一)监督的主要部位
  外墙、外窗、阳台门、户门、屋面、分户墙、楼板、底部自然通风的架空楼板和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系统等。
  (二)监督的主要内容
  1、建筑工程节能保温体系、节能产品、节能技术符合建设部和省、州推广应用新技术和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的要求。
  2、工程所用材料和半成品、成品,应按设计要求选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要求,材料生产企业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外墙、外窗、阳台门、户门、屋面、分户墙、楼板、底部自然通风的架空楼板等做法及构造应符合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的要求。
  4、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系统等应符合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的要求。
  5、涉及建筑节能的材料、产品等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热工性能指标检测。检测项目包括:外墙保温系统组成材料的保温隔热性能、外墙及分户墙用墙体材料的保温隔热性能;外门、外窗的保温隔热性能和气密性能等。
  四、加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一是严格工程竣工验收。要将建筑节能作为专项验收,凡涉及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等的检测结果,应符合施工图设计和建筑节能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建筑节能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竣工验收,不能参加优质工程评选。
  二是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在提交的工程竣工备案资料中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以及各质量责任主体所提供的检查、评估报告中应有建筑节能的专项意见,存在建筑节能专项意见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办理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