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建筑基坑工程施工监督管理细则(试行)

  • 2007-12-04
  • 同欣监理
  • 同欣监理
  • 0
  • 字体

  一、为了加强基坑工程施工管理,根据建筑工程监督有关法规及恩州建发[2006]72号《关于加强基坑工程施工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1)建(构)筑物挖深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工程,或深厚软弱土层分布场地挖深超过3米(含3米)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设有地下室的建(构)筑物的基坑工程。(2)市政公用设施的基坑工程参照执行。(3)对于开挖深度超过15米或对于大型地下设施、生命线工程和堤防安全有影响的基坑工程,应专题研究。基坑支护工程的内容包括:支护施工(喷锚、排桩、搅拌桩、内支撑等)、地下(表)水处理(排水、降水、止水等)、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
  三、基坑支护工程管理要求:为确保基坑施工安全和周边建(构)筑物、道路、管网等的安全,将基坑工程施工管理分为严格管理程序和一般管理程序。
  1、严格管理程序:对地质、水文条件为Ⅰ类和基坑支护重要性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严格按相关管理规定和程序执行:(1)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基坑支护设计;(2)建设单位组织对设计方案进行设计咨询论证;(3)施工单位根据已通过咨询论证的设计方案编制施工方案;(4)施工单位组织专家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符合要求后报当地质监机构备案;(5)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基坑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并编制监测方案。完成上述程序后,方可进行基坑的开挖施工。
  2、一般管理程序:对地质、水文条件为Ⅱ、Ⅲ类和基坑支护重要性等级为二、三级的基坑工程,视工程开挖情况和周边情况具体处理。在确保周边环境安全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可按下列一般管理程序执行:(1)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基坑支护设计;(2)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方案编制施工方案;(3)施工单位组织专家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4)根据专家意见确定是否进行基坑及环境监测或进行局部监测。
  (一)基坑周边开阔,相邻建(构)筑物距离较远(2倍以上开挖深度)、无地下管线或地下管线不重要,可以迁移改道时,执行一般管理程序;
  (二)、同一基坑周边条件不同时,可分别划分不同的重要性等级,但采用内支撑时应考虑各边的相互影响。存在有重要性等级为一级的情况下按严格管理程序执行;
  (三)、设有地下室(含半地下室)的基坑支护工程,基坑周边开阔,相邻建(构)筑物距离较远,大于2倍的开挖深度,地质、水文条件为Ⅲ类,地下水对基坑工程影响轻微;或地质、水文条件为Ⅱ、Ⅲ类、仅浅部有易于流淅的粉土、粉砂层,但地下水对基坑工程只有一定影响的基坑工程执行一般管理程序;
  (四)基坑工程位于主干道、生命线工程及距离建(构)筑物2倍以内开挖深度时,按严格管理程序执行;
  (五)基坑工程周边建(构)筑物已有裂缝和倾斜的,基坑坑壁距离建(构)物2倍以内开挖深度时,不论土质情况如何,按严格管理程序执行;在2倍以外开挖深度时,地质、水文条件为Ⅲ类的可按一般管理程序执行;
  (六)基坑坑壁距离建(构)物1倍以内开挖深度时,按严格管理程序执行,在2倍以内开挖深度时,但地质、水文条件为Ⅲ类、周边环境较好,可按一般管理程序执行;
  四、施工单位在组织专家论证前,应提前三个工作日报送施工方案,参与论证的专家应严格按有关标准要求,以对社会、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经现场勘察后,认真细致地进行论证,形成基坑支护方案专家论证意见。
  五、基坑支护工程有效使用期按基坑支护设计说明执行,基坑支护工程有效用期不宜超过一年半。当基坑支护结构做为永久性工程的一部分时,结构设计应满足相应使用年限要求。
  六、质量监督机构在完成基坑支护工程监督注册后,在五个工作日内,编制相应的基坑支护工程监督工作方案,并到现场进行监督交底。
  七、基坑支护工程开工前的监督要点:
  (一)办理基坑支护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并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二)必须具备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基坑支护施工方案和专家出具的书面论证意见书。
  (三)应有针对建筑物的特点及周边地质及环境情况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并准备好必要的应急物资。
  (四)监理公司应委派具有基坑施工管理经验的监理工程师负责基坑工程的监理工作,并制定切实有效的监理规划。
  (五)监测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当地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应编制详细和可操作的监测方案并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定认可。
  八、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督要点:
  (一)严格按照经咨询论证后的基坑支护方案施工,若需对基坑支护方案进行重大变更,尤其在危险性增加和施工难度增大的情况下,变更方案必须通过专家重新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书。变更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已施工支护工程的保护和监测。
  (二)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DB42/159-2003)、《基坑工程技术规定》(DB42/159-2004)等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基坑支护工程开工后以及基坑开挖至土方回填完毕,施工全过程应对基坑周边地表及建筑物情况、基坑边坡稳定等情况进行监测。监测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监测方法和结果应满足《建筑物变形测量》(JGJ/T8-97)、《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DB42/159-2003)等的相关要求。
  (三)监理公司应加强对进场原材料质量进行控制和检查。做好各分项和检验批的隐蔽记录,加强作业面的检查,切实履行好监理旁站职责。
  九、基坑开挖时的监督要点:
  (一)必须具备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基坑开挖方案,包括基坑降水排水措施及基坑附近建筑物排水处理措施等。
  (二)建立信息反馈制度。由于地质情况的复杂性和不可预见性,基坑开挖后,可能会出现基坑支护设计方案未能预见的地质情况,这就存在着不断进行基坑支护设计优化、不断进行施工方案的论证可能。监测单位将基坑及周边环境监测数据及信息进行及时反馈。在周边环境情况变异、监测数据异常时,监理、施工单位应立即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质量监督机构应立即安排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配合问题的处理,并督促建设单位启动应急预案。如遇较大雨雪等恶劣气候变化,现场各方应加强基坑巡查。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有关单位按自然危害及突发质量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十、基坑支护工程土方回填完毕后,建设业主应及时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监测等参建各方进行基坑支护工程验收评估。
  (一)验收评估前具备下列条件:
  1、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经完成;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的合格证和检验报告齐全;
  4、完整的基坑及周边环境监测记录;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
  (二)验收评估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在收到工程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并查验符合验收评估条件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验收评估。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评估活动实施监督,并在《基坑支护工程验收评估表》上签署监督意见。
  (三)验收评估结论是基坑支护工程竣工验收的标志文件,可作为基坑支护工程施工企业 管理的重要依据。
  十一、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基坑支护工程验收评估表》;
            2、《基坑工程施工方案论证咨询意见》;
            3、《基坑工程施工方案论证咨询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