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恩施土家苗族自治州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恩州政发[2006]6号、《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恩州建发[2007]23号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州、县市质量计算监督部门配合做好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执行国家标准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所生产的产品实施定期监督检查,接受社会对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的投诉和举报。
州、县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依法履行有关职责。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采购
预拌商品混凝土采购,需方和供方应签订采购供货合同,在合同范围内,每批混凝土的订购,应填写订货单。合同样式及内容由生产厂家自定,订货单样式见附表一
(点击打开或下载)(内含附表八)。
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
1、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应严格按国家现行标准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控制,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出厂不合格的产品。执行标准目录见附件七
(点击打开或下载)
2、预拌商品混凝土原材料
(1)水泥
a、必须使用散装水泥;
b、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c、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d、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e、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散装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检验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f、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取样检验。
(2)石子
a、宜选用机制碎石;
b、石子进场后,应按规格(最大粒径)分别堆放,并挂有标记;
c、石子最大粒径可根据混凝土构件的最小截面尺寸、最小钢筋间距、混凝土泵送高度、输送管管径等因素进行选择;
d、石子级配的好坏对混凝土拌合物的影响较大,最佳级配应符合《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 10-95)的要求;
e、对同一生产厂家、能连续供应、质量稳定的石子,可一周检验一次。否则应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进场检验;
f、石子的针、片状颗粒含量不得超过10%;
g、石子应干净,不含泥块,不粘裹泥浆,不夹杂物;
h、石子堆放场地,应有防止淋雨、积水措施,以保证含水率的稳定。
i、对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原材料的检验(如骨料碱集料反应),按订货单位的要求做相应的检验。
(3)砂子
a、可采用天然砂(如河砂、山砂)、人工砂(包括机制砂、混合砂)。
b、天然砂的含泥量和泥块含量不得超过下表规定。

c、人工机制砂的石粉含量和泥块含量不得超过下表规定。

(石粉含量,即人工砂中粒径小于75微米的颗粒含量。亚甲蓝MB值,即用于判定人工砂中粒径小于75微米颗粒含量主要是泥土,还是与被加工母岩化学成分相同的石粉的指标)
d、对同一生产厂家、能连续供应、质量稳定的砂子,可一周检验一次。否则应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进场检验;
e、砂子中不得含有其他有害杂物。
f、砂子应分类、分仓堆放;堆放场地,必须有防止淋雨、积水措施,以保证含水率的稳定。
(4)水
a、混凝土搅拌用水,应采用饮用水;
b、应有备用水源(包括蓄水池),以保证停水时能进行连续生产;
c、对蓄水池的水应定期检验,以保证水质符合拌和用水的要求。
(5)外加剂
a、外加剂进场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b、外加剂应按批进行复检;
c、外加剂的使用必须进行试配,按试验结果使用;
(6)矿物掺合料
a、矿物掺合料进场应有质量证明文件;
b、矿物掺合料进场应进行复检;
c、矿物掺合料的使用必须进行试配;
d、矿物掺合料的储存应密封防潮。
3、预拌商品混凝土的配合比
(1)预拌商品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根据合同要求由供方按JGJ55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2)预拌商品混凝土配合比必须经试配后确定;
(3)泵送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最小水泥用量不得少于300kg / m3;
(4)泵送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应以进场时检验为准,因此必须根据大气温度、外加剂的种类、运输距离的远近等因素,计算其经时坍落度损失值;
(5)配料应保证计量准确,计量误差不得超过《预拌混凝土》(GB/T 14902)的规定。
4、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搅拌
(1)搅拌机应采用符合GB/T9142《混凝土搅拌机技术条件》标准规定的固定式搅拌机。
(2)搅拌的最短时间应符合设备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每盘搅拌时间不得低于30s,在制备C50以上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或采用引气剂、膨胀剂、防水剂时应相应增加搅拌时间。
(3)用于出厂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搅拌地点采取, 每100盘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1次;每一个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1次。对有抗渗、抗冻要求的混凝土进行抗渗、抗冻检验的试样,取样频率均应为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次。
(4)应有30%的试件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5、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
(1)生产厂家必须建立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产品质量内部检验机构,配备检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和人员。
(2)、严格按照《普通砼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及相关标准进行混凝土拌合物物理性能检验和出厂检验。
(3)按附件五(点击打开或下载)要求定期进行自检、自控,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
(4)不断完善和提高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质量控制能力和质量水平,按附件九(点击打开或下载)定期的(建议以一个月为周期)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质量和生产水平进行评价。
三、预拌商品混凝土运输与卸料
1、发货
(1)预拌商品混凝土必须在留取出厂检验试件、坍落度测试合格后才能发货;
(2)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发货数量必须满足合同的要求,最大体积误差不应超过2%;
(3)运输车在装料前必须将筒内积水排尽;
(4)同一订货单的预拌混凝土,必须保证连续供货。
2、运输
(1)运输前应对路线进行考察,进行路线设计,选择距离短、车流量小、路况好的线路,还应确定备选线路;
(2)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到达使用地点;
(3)运送人员必须保证通讯设备完好,随时处于待机状态;
(4)发生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调度室和通知使用单位;
(5)在运送的途中,必须保证搅拌车正常运转;
(6)严禁向运输车内的混凝土任意加水。
(7)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厂家应有运输到使用地点时混凝土拌合物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处理预案。
(8)运送人员应做好运送记录,主要记录装车、发车、卸料的时间,异常情况的处理等。
3、卸料
(1)预拌商品混凝土在首次进场前,监理单位应对工程所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成品的出厂合格证明、进场复检结果、混凝土拌合物质量检验结果等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核查;
(2)同批次第一车混凝土卸料前,必须向使用单位提供《预拌商品混凝土合格证》和《预拌商品混凝土开盘鉴定》,合格证及开盘鉴定样式见附表三(点击打开或下载)附表四;(点击打开或下载)
(3)在监理机构(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下,由使用单位和供货单位共同取样,进行坍落度、黏聚性和保水性的检测,检测应在混凝土到场后20分钟内完成。实测坍落度与合同约定的坍落度误差不应超过下表规定,混凝土拌合物的黏聚性和保水性也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上述检查和检测符合合同及订货单的要求后,即可开始卸料;
(5)在卸料至1/4车、1/2车、3/4车时多次取样,在监理机构和供货单位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留取和制作标准养护及同条件养护试件,试件的制作应在混凝土到场后40分钟内完成;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按《混凝土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执行,试件的成型,参照附件六
(点击打开或下载)。
(6)施工现场必须具备标准养护条件,施工单位应对试件的标准养护和同条件养护负责,养护期间应有每天的养护记录 ;
(7)上述六条均符合要求后,由施工单位填写《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单》,由施工单位、混凝土生产厂家、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共同签字。验收单样式见附件二
(点击打开或下载)。
四、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使用
1、施工单位应按《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 10-95)和使用说明书使用,各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书由厂家自行编制。
2、施工单位或生产厂家应在混凝土进场地再次取样进行坍落度的测试,并做好记录。
五、预拌商品混凝土其他管理
1、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判定原则
根据GB/T 14902-2003第10.1.3条的规定,各性能检测指标以下列规定为准:
(1)当判断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时,强度、坍落度及含气量应 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
(2)氯离子总含量以供方提供的资料为依据;
(3)其他检验项目应按合同规定执行。
2、质量责任认定或划分
(1)预拌商品混凝土卸货前的质量由生产厂家负责;
(2)生产厂家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监理单位承担除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环节以外所应承担的监理责任。
(4)施工单位承担除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环节以外所应承担的施工责任。
(5)施工单位对不按照《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 10-95)和使用说明书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所造成的损失负责。
3、信息通报
(1)生产厂家应将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检验结果及时通报给使用单位。
a、生产厂家若采用了快速测强方法进行混凝土强度控制的,应在结果出来后即时通知给施工单位。
b、试件28天强度检测结果,应在次日内通报施工单位;检测合格者,可用电话通报;检测不合格者,应以书面形式通报。
c、合同履行完毕,7日内向施工单位提供混凝土物理性能检测结果汇总表。
(2)施工单位应将交货检验的试验结果在试验结束后15天内通知供方。
(3)生产厂家与施工单位的混凝土的物理性能检验结果,应报监理单位,相关结果出现差异、对混凝土强度评定产生影响时,应报当地质量监督机构,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4、建议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厂家建立混凝土强度快速测强曲线,进行混凝土强度预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