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恩施州建发[2007]23号
  • 2007-08-22
  • 州建委 
  • 同欣监理
  • 0
  • 字体
各县市建设局: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
  管  理  办  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恩施州政发[2006]6号)及现行的国家、省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做好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执行国家标准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所生产的产品实施定期监督检查,接受社会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的投诉和举报。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状况,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执行国家标准情况进行检查,并可组织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参与的对比试验,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及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对重大质量问题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条 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进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必须持有效的资质证书到州、县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
  第六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必要的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制度。建立材料、生产、设备、销售四大台帐。严格按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资质等级要求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
  第七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双方应按有关规定签定供需合同,供需双方须严格按合同履约。
  第八条 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应当由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自行采纳,任何单位不得指定材料生产厂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九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原材料的管理,所有原材料必须根据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验收和检验,做到合格证与检测报告对应,并有记录。检验合格后的方可使用。验收和检验资料存档备查。出现不合格的原材料和成品的质量信息,应及时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并附加相应的检验报告。
  第十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必须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一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混凝土专项实验室必须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并取得计量合格证。试验室应实行主任负责制,并设有专职技术(质保)负责人,主要人员变更时应及时将变动后的相关材料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应将试验任务量的30%对外送检,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委托合同和检测资料应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主要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保持设备完好。搅拌楼计量设备的精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计量器具除按有关规定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定外,还应做好企业的自检工作。
  第十三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及继续教育。材料员、检测员、质检员必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分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
  (一)出厂检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设置专人,根据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对出厂的商品混凝土的拌合物性能和强度等进行出厂检验,检验结果应作记录并存档备查。拌合物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商品混凝土不得出厂。
  (二)交货检验。交货检验应有供需双方代表参加,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见证取样,进行标准养护后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五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会同生产单位对进场的每一车预拌商品混凝土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监理及生产企业的相关人员应在《预拌商品混凝土交货检验记录》上会签。验收内容包括:
  (一)确认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数量。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应记录相应的技术参数。
  (二)查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拌和时间,记录搅拌运输车的进场时间和卸料时间。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运输时间(拌和后至进场时)超过技术标准或合同要求的,应当退货。
  (三)测定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混凝土入模时的坍落度不满足合同要求时,预拌商品混凝土不得使用。施工单位认为合同规定的坍落度无法满足泵送要求而需调整坍落度时,在征得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后,需重新试配合格,方可通知生产企业调整。
  (四)检测预拌商品混凝土拌和物的性能。验收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监理)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见证下,根据技术标准的要求对进场预拌商品混凝土进行见证取样并编号,待养护到期后及时送检,检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强度。取样记录由三方共同会签。混凝土拌和物特殊要求项目的检验按供货合同约定进行。
  第十六条 工程交工时,有关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工程商品混凝土的用量汇总表。
  (二)合同及合同审查资料。
  (三)原材料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
  (四)原材料检验、复验报告。
  (五)混凝土配合比报告。
  (六)混凝土出厂检验强度试验报告、强度评定统计结果。
  (七)交货检验记录。
  (八)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证明书中必须填写混凝土强度等级,入泵坍落度、凝结时间、泌水与压力泌水、表观密度、含气量等拌和物性能指标)。
  (九)商品混凝土交货检验强度试验报告、强度评定统计结果。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