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工作的通知

鄂建函【2010】65号
  • 2010-04-07
  • 湖北省建设厅
  • 同欣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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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全省建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决定今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巡查范围
  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点是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共建筑、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等。
  二、巡查内容
  1、各地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抓好工程质量精品创建工作的通知》(鄂建 [2009]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 [2009]44号)、《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鄂建设规[2009]3号)等文件的情况;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实施情况;开展工程质量检查或巡查、抽查的情况;对工程质量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等。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工程地基基础(地基、桩基检测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和主体结构施工质量(委托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受检工程混凝土结构强度、楼板厚度等进行实体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作为质量评价依据)。
  三、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省质量监督巡查拟从四月份开始,全年分期分批进行,巡查组到各市、州巡查的时间,提前一天通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巡查工程的数量及具体工程项目由巡查组从当地在建项目一览表中随机确定,对县(市、区)的抽查由巡查组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商定。巡查时,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将直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作为企业不良记录予以公布。每阶段巡查结束后,将对巡查的具体情况进行通报。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省工程质量监督巡查的迎检工作。同时要围绕巡查活动,加强宣传引导,营造人人重视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执法守法环境。
  (三)各地要参照省质量监督巡查的方式和内容,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随机抽查、巡查的方式对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相关表格见附件1、2),对查出的质量问题和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各地要对本地区工程质量检查(巡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找出差距,特别要针对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管理等重点内容和薄弱环节,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治措施,并将分析、总结材料及时上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附件:
        1、建设工程质量检查用表.doc
        2、房屋建筑工程实体检查(抽测)用表.doc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