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增强省级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全面落实2009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目标,同时为今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做好候检工作,省厅决定组织开展以“随机性、针对性”为主要特点的工程质量巡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巡查范围及内容
巡查范围:
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点是住宅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地下建(构)筑物工程等。
巡查内容:
1、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履行质量监督管理职责情况;
2、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图审)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及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等)。
省厅另行制定有关检查用表,供各地开展质量检查和企业自查参考。
二、有关安排
省厅巡查在企业自查及市、县检查的基础上进行。
企业全数自查, 4月15日前完成。
各市(州)、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5月15日前完成。对房屋建筑工程,县(市、区)在建的工程,已施工至建筑节能分部的全数检查,未施工至建筑节能分部的(一般为主体结构封顶前)检查50%以上,如当地有保障性住房(指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保障性住房数量不少于受检工程的20%,且不少于3项;市(州)直管的在建工程,已施工至建筑节能分部的全数检查,未施工至建筑节能分部的检查30%以上,当地有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数量不少于受检工程的30%,且不少于5项。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武汉市抽查不少于10项,其他市(州)抽查不少于2项。在此基础上,市(州)对所辖县(市、区)的抽查,每县(市、区)不少于2项(其中施工至建筑节能分部的1项),武汉市对各区的抽查,每区不少于4项(其中施工至建筑节能分部的2项)。
省厅组织的巡查拟于6月份开始,分期分批进行,巡查组到各市、州巡查的时间,提前一天通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巡查工程的数量及具体工程项目由巡查组从当地在建项目一览表中随机确定,对县(市、区)的抽查由巡查组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定。每个阶段巡查结束后,省厅将对每项工程巡查的具体情况进行通报,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将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作为企业不良记录予以公布。
三、几点要求
(一)认真组织。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专班,精心部署,周密安排,依据本次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并结合当地实际确定需要拓宽的检查项目和内容,认真组织质量检查。一方面要广泛发动企业,告知企业自查的具体内容,方便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自查工作;同时要按照分类指导、逐项落实的原则,组织专人对企业自查进行指导,确保企业自查工作不走过场;另一方面要抽调思想作风好、业务素质高的同志组成检查组,依据制定的检查内容和评价标准,按时保质完成本地检查任务。
(二)突出重点。在对象上,要以工程质量整体水平落后地区及城乡结合部的在建工程和质量管理水平低下的企业所施工项目,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保障性住房和高技术风险工程为重点;在内容上,要以工程结构质量和建筑节能质量检查为重点。对住宅工程,还应检查其质量通病防治计划和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
(三)保证质量。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厅要求督促企业自查到位,不留死角,确保自查质量及覆盖率;要按照制定的检查数量及内容、方法和评价标准,逐项工程逐个条款检查到位,并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切实保证检查的深度和准确性;要加大对检查中各类质量问题的处理力度,对存在质量问题和隐患的工程,要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复查;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结构安全隐患的工程建设责任方,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按照省厅有关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要求对责任单位进行记录和公示。各地检查结束后,应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和评价,将结果予以通报,并于5月29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省建设厅。省厅巡查时将对各地开展的质量检查及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检查。
联系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李开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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