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07]13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鄂建[2007]43号),现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以下简称154号部令)正式施行后,不开展针对新标准的资格就位、换证工作,已经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原资格证书依然使用至有效期届满为止。
二、2007年3月1日后新申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根据154号部令规定的标准审查认定。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企业应按规定申请资格延续,资格许可部门审查核定资格,其中:
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按“建设部建办市函[2007]98号”文件要求办理;
乙级、暂定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于2007年12月31日前有效期届满的单位,符合154号部令标准的,颁发有效期为五年的资格证书;未达到154号部令标准,但达到79号部令标准的,按79号部令标准和规定,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一年,证书有效期再次届满时,按154号部令标准重新核定资格。
乙级、暂定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2007年12月31日后有效期届满的,按154号部令标准重新核定资格。
四、乙级、暂定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满足154号部令标准和条件的,企业可视需要随时申请154号部令规定的资格经营范围及有效期的资格证书。
五、新申请和延续申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申报材料,按154号部令第十二条规定受理审查。申请单位可参照建设部“建办市函[2006]274号”文件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规定和标准说明”的有关内容组织申请材料。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代理业绩须符合下列要求:
1、专职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由本企业参保凭证(单位社保证或社保申请审批表)、含有本企业参保人员名单、个人社保号、参保险种、缴费基数等内容的社保管理部门书面证明材料和社保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如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资格有效期内社保缴费发票等三项证明材料组成。
2、招标代理业绩每项证明材料由中标通知书、代理合同和委托招标人评价意见组成,其中中标通知书须经代理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签章或补签审核证明。
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申请程序仍参照省建设厅“建设行政许可事项工作规程”办理。
七、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接此通知后,于今年8月底以前,组织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本企业基本信息情况网上填报工作。网上填报企业锁由市州在厅信息中心统一购买,企业登录,根据网上填报要求具体办理。已购置企业锁的机构不再重新购置。
省直企业基本信息情况网上填报工作按上述要求直接在省厅办理。
八、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企业基本信息情况网上填报工作。企业基本信息情况将录入《湖北省工程建设资质管理系统》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手册》,部分信息作为本企业资格认定和执业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