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 2007-07-14
  • 同欣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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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设监理协会、相关协会,有关单位:
  《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经协会三届二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在协会三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议上修订完成,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省工程监理行业发展需要,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监理工程师,是指参加规定的资格考试,达到规定的分数线,取得《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和执业印章后,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监理员,是指参加规定的资格考试,达到规定的分数线,取得《湖北省监理员资格证书》  (以下简称《监理员资格证书》),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湖北省监理员岗位证书》  (以下简称《监理员岗位证书》),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对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的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活动实施统一管理。各市州建设监理协会  (未设建设监理协会的由从事建设监理工作的相关协会负责,下同)对所辖行政区内工程监理人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试
  第五条 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湖北省监理员资格考试实行本省统一大纲。
  第六条 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成立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考试委员会  (以下简称考试委员会),负责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资格的考试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统一的湖北省监理员资格考试大纲;
  (二)组建试题库,确定考试命题,提出考试合格的标准;
  (三)负责资格审查、报名、阅卷等考务工作。
  (四)监督、指导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资格考试工作,向省建设监理协会书面报告考试情况。
  第七条 参加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我省确定的分数线的,可以取得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
  第八条 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四科,采用国家统编教材。
  湖北省监理员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理论与实务》一科。
  第九条 参加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应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工程监理、设计、施工或工程管理工作。
  第十条 参加湖北省监理员资格考试者,应具备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职称。
  第十一条 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第十二条 凡参加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考试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统一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建设监理协会报名  (在省工商注册的单位直接向省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报名)。各地建设监理协会审核后报省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三条 经考试合格者,由省建设监理协会核发统一格式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本制度实施前,已经取得《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监理工程师助理证书》,业绩突出的监理人员,未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的,经单位推荐,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考核认定工作委员会审查,可以免于考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具体规定另行制定发布。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五条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办理注册手续,才能从事监理工作。
  第十六条 湖北省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第十七条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办理初始、续期、变更、注销注册,由市州建设监理协会初审,省建设监理协会审批。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工程监理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建设监理协会提出注册申请,市州建设监理协会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报省建设监理协会审批  (在省工商注册的单位直接报省建设监理协会审批)。符合条件的,由省建设监理协会核发《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和执业印章或《监理员岗位证书》。
  第十八条 各市州和省建设监理协会对申请办理初始、续期、变更注册的,应当在收齐申请材料后,在下列规定时限内办结:
  (一)注册初审,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二)初始注册,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三)变更、续期注册、注销注册,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二十条 申请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监理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含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申请湖北省监理员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监理员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监理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含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申请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注册申请表》  (见附件一);
  (二)身份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
  (三)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申请人工作单位有变动的,应当提供原工作单位或人才市场的同意调动的证明材料,离退休人员应当提供离退休证件;
  (四)所学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学历  (学位)和职称证书;
  (五)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等证明材料,包括:担任所申报工程监理、总监代表、总监的文件,担任所申报监理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或反映工程概况、规模、开竣工时间的合同和监理手册;
  (六)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后需要续期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期注册手续。申请续期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注册期内参加继续教育;
  (二)在注册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三)符合  第二十条或  第二十一条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续期注册申请表》  (见附件二);
  (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监理员岗位证书》;
  (三)继续教育证明;
  (四)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和遵纪守法情况证明;
  (五)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变更注册申请表》  (见附件三);
  (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监理员岗位证书》;
  (三)申请人工作调动证明  (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离退休人员应当提供离退休证件);
  (四)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注册的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注册的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注册,收回《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和执业印章或《监理员岗位证书》,或者公告其证书和印章作废: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受刑事处罚的;
  (四)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两年  (含两年)以上的;
  (五)有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注册的工程监理人员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其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省建设监理协会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建设监理协会举报。
  第二十八条 被注销注册者,有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  第一、二、三、四、五款及  第二十七条  第二、四款情形之一的,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按本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注册。
  第二十九条 已注册的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取得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后,可申请注册全国监理工程师,但应当先办理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和注册的注销手续。已取得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再受理申请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已取得湖北省或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再受理申请湖北省监理员资格。
  第四章 职  责
  第三十条 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可以从事工程监理及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第三十二条 湖北省监理人员应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湖北省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担任三等及以下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二)担任二等及以下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三)担任各类等级工程项目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四)从事其他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不得同时担任两项及以上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湖北省监理员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担任各类等级工程项目的监理员。
  (二)协助监理工程师等专业人员从事工程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 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须接受定期继续教育,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四条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48学时,湖北省监理员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24学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资格和注册证书的;
  (三)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湖北省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
  (四)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第三十六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收回《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和执业印章或《监理员岗位证书》,或者公告其证书和印章作废, 2年内不得申请重新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
  (二)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三)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四)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一起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以停止执业6个月的处罚;造成两起四级或一起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注销注册,收回《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和执业印章或《监理员岗位证书》,或者公告其证书和印章作废, 3年内不得申请重新注册;情节严重的,终身不予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员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和执业印章、《监理员岗位证书》由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统一印制;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