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质罚字[2007]第14号

  • 2007-08-24
  • 同欣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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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段占义
工作单位:保定市第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段占义:
  2006年4月13日凌晨1时20分,由你监理的涞源县山水名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工棚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轻伤。
  事故发生后,由保定市建设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的原因,提出了事故调查报告。2006年8月23日,保定市建设局在《关于涞源“4.13”重大伤亡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市建建[2006]192号)中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你作为项目总监,在工程监理过程中,没有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和消除,也没有对企业不执行隐患整改的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是事故发生的重要责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07年5月14日向你发出了《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质罚听告字[2007]14号),并于5月29日收到你的送达回证,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执业一年的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正本通过河北省建设厅到建设部办理停止执业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