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质罚字[2007]第13号
被处罚人: 保定市第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文华
地址: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五四路胜利巷1号 071051
保定市第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2006年4月13日凌晨1时20分,由你公司监理的涞源县山水名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工棚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轻伤。
事故发生后,由保定市建设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的原因,提出了事故调查报告。2006年8月23日,保定市建设局在《关于涞源“4.13”重大伤亡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市建建[2006]192号)中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你公司在工程监理过程中,没有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和消除,也没有将企业不执行隐患整改的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07年5月14日向你单位发出了《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质罚听告字[2007]13号),并于5月29日收到你公司的送达回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公司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处罚时间自我部《建设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