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文件要点

  • 2008-08-22
  • 同欣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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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1、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2、适用范围: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监督管理”
  3、建筑起重机械应具有的“三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4、出租单位首次出租前,应到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5、不得出租、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1)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6、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包括:
  (1)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原始资料;
  (2)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
  (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7、安装、拆卸单位应具有:
  (1)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
  (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8、安装单位的安全职责:
  (1)编制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
  (2)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3)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4)制定安装、拆卸工程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将施工方案、人员名单、装拆时间等材料报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并告知主管部门。
  9、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和安全使用说明。
  10、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包括:
  (1)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2)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4)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5)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建筑起重机械验收
  (1)由使用单位组织;
  (2)出租、安装、监理等单位参加;
  (3)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4)验收前,应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12、使用单位的职责:
  (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4)设置发生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5)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13、监理单位职责:
  (1)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文件;
  (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4)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5)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6)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14、建设单位职责:
  (1)当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吊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2)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15、起重特种工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6、处罚:监理单位未履行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1、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3)产品合格证;
  (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5)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6)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2、使用单位在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2)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3)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4)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5)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6)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关于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1、新开工程,必须按166号令执行备案和使用登记;
  2、在建工程,于2008年12月30日前完成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
  3、安装、拆卸:必须由具有起重设备安装专业资质的单位和具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资格的人员承担。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应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于安装、拆卸的三个工作日之前,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4、建筑起重机械必须设置操作间,悬挂清晰的机械操作人员证书复印件,实行一机一岗,严禁一人多机和无证操作。
  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设部  建质[2008]121号)
  1、对编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应当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监理单位的职责: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查验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关“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持证情况,发现其持证情况不符合规定的或施工现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施工企业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工程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
  3、对分包的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