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基坑的概念:
(1)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槽);
(2)深度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
(3)设有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建(构)筑物基坑。
2、深基坑工程的内容:
(1)基坑开挖;
(2)边坡支护;
(3)地下水控制;
(4)环境监控及保护措施;
(5)回填土。
3、深基坑工程控制的程序:
(1)设计单位进行深基坑设计:
(2)施工单位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
(3)专家委员会审查、审批施工方案;
(4)施工单位方案实施;
(5)监理单位进行旁站监理;
(6)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巡视、抽查、监督;
(7)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4、基坑开挖:
(1)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强条)。
(2)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强条)。
5、边坡支护:根据边坡环境,边坡高度,边坡工程安全等级(一、二、三级),以及边坡内的土质情况,可选用重力式挡墙,扶壁式挡墙,悬臂式支护板肋式或格构式挡墙支护,排桩式锚杆挡墙支护,岩石锚喷支护,坡率法,坑内支撑,地下连续墙,逆作法施工。
6、地下(表)水控制:采用排水、降水、隔渗相结合的办法,根据渗透系数,可能降低的水位深度,地下(表)水的来源等因素,可选择轻型井点、多级轻型井点,喷射井点,电渗井点,深井井点进行降水;选择排水沟,截水沟,泄水孔,集水井等进行排水;采用高压旋喷,深层搅拌,结合坑内抽水、坑外抽水进行隔渗。
7 、坑边荷载控制:
(1)堆置土方距坑槽上部边缘不少于1.2米,弃土堆置高度不超过1.5米;
(2)运输车辆、施工机械应尽量远离坑槽的边缘;
(3)弃土应及时清运。
8、监测、监控: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观测的间隔时间,对支护结构、周边建(构)筑物的变形情况进行观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