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在恩施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有关工作的通知

恩施州建发[2007]21号
  • 2007-08-29
  • 州建委
  • 同欣监理
  • 0
  • 字体

关于做好在恩施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有关工作的通知

恩施市建设局,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恩施州政发[2006]6号),切实做好州府恩施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起,恩施城区开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二、各职能部门实行整体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做好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推广使用工作。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在编制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概算时,应注明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并按预拌商品混凝土进行概预算。对未注明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和不按规定要求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部门不予通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招标文件中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事项进行审查并明确按预拌商品混凝土计价招投标。同时,监督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定期发布预拌商品混凝土指导价格。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对禁止使用现场拌搅混凝土的相关手续进行审核把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及检测部门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验收。州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恩施城区州属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日常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恩施市建设局负责恩施城区市属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日常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三、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手续前,应先与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 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销合同》或在预拌商品混凝土日常管理部门取得《现场搅拌核准通知书》。
  四、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备案时,除提供相关的竣工备案资料外,还应提供《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销合同》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用量汇总表》或《现场搅拌核准通知书》。
  五、凡在恩施城区在建的国家、省、州、市等各级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从“禁现”之日起,符合“禁现”条件的一律禁止现场搅拌。

  二○○七年八月十日